2006年11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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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游街损商家名誉 商家要求同样游街道歉
法院判决推三轮游街道歉有违公序良俗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榕萱

  本报讯  丽水的姚某因为推着三轮车游街传播水泥经营户叶某卖的是假冒伪劣水泥,被经营户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了。日前,丽水莲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姚某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商家的名誉和商誉,应赔礼道歉,但商家要求推三轮车游街道歉的方式有违公序良俗,不予认同。
  原告叶某是丽水碧湖镇上经营水泥的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姚某因建房需要到叶某店里购买了水泥。之后,姚某向叶某反映用他们店的水泥浇筑的水泥地不能硬化,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遭到了叶某的拒绝。5月27日,正值碧湖镇集市,心里窝火的姚某便推着贴着告知书的人力三轮车到集市上游街。告知书上写着:“广大用户,本街叶某(原告)开办水泥店,向他购买的水泥浇地4个月,扫把一扫就出现水泥粉末,是假冒伪劣产品,希望广大用户不要上当受骗。”
  为此,叶某与姚某发生了纠纷,经派出所处理未果后,叶某起诉到法院。叶某认为,姚某购买的水泥不能硬化不是水泥质量的问题,而是姚某自己没有浇筑好。姚某游街宣传造成了其水泥滞销,并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叶某要求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损失1.5万元,并要求姚某同样以推三轮车游街的方式道歉。
  对此,姚某则认为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不属于名誉权纠纷。
            
  法官说法
  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的被告姚某应当而且可以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去主张。被告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以书写大字报、并挂在三轮车上满街游行、到处宣讲的方式宣扬原告的水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商誉,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同样以推三轮车游街的方式道歉的主张有违公序良俗,不予认同。被告的道歉,应以书面道歉的形式为宜。而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最后判决被告姚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函一式5份,法院留底1份,原告1份,其余3份分别张贴在原告店门口、当地法庭和电影院门口。如被告逾期不递交书面道歉函的,法院将在当地有关媒体上刊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被告承担有关费用。